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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主要规则
 

  ABS交易是建立在各种条件(如统计、预测、保证)基础上的,这些条件必须与ABS的特点与要求相适应,由多方参与者在严谨的组织关系中发挥不同的作用,提供不同的保证,通过真实交易、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等结构性规范以防不测事件影响正常支付义务,以达到无追索权和资产负债表表外融资的目的。除谨慎防范信用质量风险外,ABS主要是通过规范设计来避免交易风险的。ABS中的主要规范:
  1、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是证券化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它要求当原始权益人破产被清算时,证券化资产权益不作为清算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仍按交易中达成的条件和方式支付给投资者,即交易和投资者不受原始权益人破产的任何影响。
  2、特设机构(SPV):实现破产隔离的一个主要手段是在交易结构中设立特设机构。原始权益人需要将证券化的资产以"真实销售"方式出售给为此特别设立的信托实体,以避免不测破产的影响。特设机构的唯一收入来自发行证券,即除除证券化业务外,不形成任何其他类型资产,也不发生任何其他债务。
  3、真实交易:ABS交易过程中,涉及到原始权益人向发行人出售资产。作为向发行人过户资产的交换,资产出售者将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即原始权益人同发行人(SPV)之间的交换是一种市场销售行为。判断真实销售的主要标准是出售后的资产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时不作为法定财产参与清算。在ABS交易结构中,资产的转移被法律看作或解释为一种"真实销售",而不是一种借贷行为,是交易考核的标准之一。
  4、资产质量:ABS交易成功的基础是资产的质量,即支撑证券化的未来现金流的质量是交易考核的核心。原始权益人的收入来自于合同销售、租赁、贸易、服务、放贷等,这种类型的现金流上的风险主要取决于收入产生的对象,而不依赖与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ABS要求的现金流应有如下特点:
(1)现金流按约定产生,而这种约定又必须是契约性质的;
(2)现金流必须是有规律和可以预见的;
(3)对现金流的损失风险要有充足的历史统计数据;
(4)现金流的组合必须是同性质的,可以统一汇集的;
(5)现金流必须是可以出让,满足真实销售规范的;
(6)产生或提供现金流的主体信用要达到要求。
  5、信托帐户:ABS交易结构中,要求支撑证券化的现金流,在其发生或被提供日起,就进入一个独立于原始权益人但可被资产受让人控制的信托帐户。该信托帐户由信用级别较高的信托单位授权管理,以使转让的资产信用完全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
  6、超额抵押:为了提升资产的质量,提高交易的信用级别,ABS结构中首先要求采用现金流超额抵押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超额抵押要求进入信托帐户的现金流流量应超过支付证券投资者回报要求的水平。超额抵押的倍数一般由专业机构(主要是评级机构)根据评级目标、现金流质量等综合确定。但超额抵押的资产可循环使用,即在支付日过后,超额部分即返还给原始权益人。ABS交易中也可能通过设立储备金或备用金帐户、优先/次级结构与超额抵押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
  7、低风险:ABS交易结构中,投资者往往只承担发生在资产证券化资产上的有限风险,规避融资资金使用、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通货膨胀、外汇汇兑等方面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应由原始权益人、东道国政府、项目受益人、项目参与人等等分别或联合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