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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方式的优势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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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来说,BOT方式和传统的直接投资方式相比有明显的优势:
其一,由于BOT中项目公司是债务的直接承担者,对政府无追索权,也没有直接的资产担保,因而不会加大政府的主权外债负担; 其二,BOT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的效率要高于公共管理项目,其效益也较显著,减轻了政府运作管理和再投入的负担; 其三,由于BOT项目是采用竞标方式获得的,不但保证了公平竞争,而且可获得最优的解决方案; 其四,BOT以特许权协议为核心的结构,使得法律约束性强,责任分明,关系明确,可预测性强; 其五,以联合体方式组织项目公司发起人,充分利用多方经验与优势,保证了项目风险的最大限度分散化。 目前,按BOT方式进行融资也有一些局限性,如法律、法规不配套使得项目复杂性、风险加大,而高风险必然转化高成本,股本投资者及贷款人要求更高的收益;政府只能充当项目的基本目标制定与监督者,而不能参与项目各阶段的决策和管理,特别是在资金使用及管理上没有发言权,致使项目成本有扩大并转嫁到政府或消费者身上的倾向;政府要对一些合同的履约提供主权保证以及提供外汇汇兑保证;项目投资回收及回报完全来自于项目自身收入,使得项目经营难度增大,管理复杂,增加了政府及消费者的压力;现有环境下的BOT项目招标制度可能使得项目的前期工作复杂化并拉得很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