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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方式的一些特点
 
 BOT作为一种中外合作、合资或独资的直接投资方式,不但本质上不同于主权(信用)借款或国家预算资金担保等筹资,而且与传统的直接投资有明显的差别。下面是
  1、项目公司的发起人由多方联合体组成。联合体包括有兴趣参加签订每一个相关合同的当事方,如大型国际工程建筑公司、大型设备供应商、专业运营维护公司以及投资金融公司、商业银行、国际贷款机构,东道国也可能参加入股。这种安排是为了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优势与经验,平衡关系,减少单一、集中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
  2、BOT一般采用项目融资。项目所需资金,除各发起人缴纳的股本外,其余部分均由项目公司出面借取,即由项目公司直接承担全部债务。贷款人既不能向项目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追索,也不能向东道国政府要求担保偿付债务。但它可以对项目公司名义下的所有资产(最主要的是项目现金流)、合同权益、担保权益等行使追索权。因此BOT项目的融资一般是"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
  3、BOT项目的财务要求。项目必须有可靠稳定的收入来源,并能保证支付债务的本息、股本投资者的合理回报。BOT项目收入一般是合同收入,但也可以是合同收入与市场收入相混合。即使是收费公路,项目的收入也要求部分地由政府承诺付给最低限度的容量费,或在交通流量未达到最低水平的情况下付给附加费,或者延长项目特许期。但当项目收益超过预期的"基准"时,项目公司可与东道国之间合理分享超出部分或缩短项目特许期。
  4、政府要分担通货膨胀与外汇风险。贷款人和股本投资者一般都坚持要有约定来保护其免受通货膨胀及外汇汇率风险。BOT项目为提供这种保护,可以在购买协议中订出价格调整公式,反映通货膨胀与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外汇的汇兑要由政府保证。
  5、政府的担保。虽然东道国政府一般不会对BOT项目公司的债务提供直接的主权担保,但可能要求为项目的某些方面提供主权或类似的保证。如,政府担保其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履行同项目公司签署的合同,对外汇的兑换及避免汇率变动影响提供保证。